國務院法制辦6月4日公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群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成為貫穿此次大修的突出主線。
在保留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征求意見稿新增規定,將安全生產責任險也界定為強制險,明確保險金用于賠償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人身傷害以外的第三方損害,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事故調查所需費用。這意味著對事故善后全面處理有了進一步保障。
除上述亮點,征求意見稿還作出了高危項目要實施安全預評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監部門有權對存重大隱患企業停水停電、派遣工與正式工享受同等權利義務等多項重大規定。
未實施安全預評價項目禁建
要防止項目建成后“帶病”運行,源頭管控至關重要。
為此,該征求意見稿明確:將安全風險較大的冶金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安全風險較大的其他建設項目,納入實施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范圍;安全預評價應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不得批準、核準該項目建設。
另外,這次征求意見稿增加規定:對安全風險較大的其他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和項目竣工時的安全設施驗收情況,安監部門等應當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或者禁止投入生產、使用。
事故善后損害賠償均有著落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基本職責的規定。同時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上述基本職責包括: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考慮到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因安生生產事故受到傷害的,可依法得到工傷保險補償。征求意見稿增設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樣,對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員人身傷害等第三方損失賠償,也有了著落。
安監部門有權要求停水停電
強化安全監管手段,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征求意見稿為此增設多項規定。
如:在現行法規定的負有安監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標的中,增加可以查封、扣押違法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的危險物品及其作業場所。
對因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負有安監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經本級政府負責人批準,負有安監職責的部門可以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應生產經營活動所需電力、水、火工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另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系統,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向社會公示。同時,征求意見稿明顯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相應罰款數額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