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施工企業的創優意識、改革工藝技術創新,強化過程監督、完善科學管理、符合《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建協[2008]17號〗和《國家優質工程審定辦法》〖中施企協字(2013)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提前做好今后的申報工作,提高推薦申報工程的獲獎率,經研究,對擬創建“魯班獎”和“國家優質工程”的企業實行目標項目預報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今后擬創建“魯班獎”和“國家優質工程”的企業,必須在目標項目開工后、基礎施工結束前,將有關資料報送我會(附件一、二),列入年度計劃。參建單位確定后應立即預報,年度預查工作開始后不再受理。
二、隨著我省工程建設規模不斷增加和工程質量水平逐年提高,為體現我省的實際情況,根據省住建廳〖蘇建質安(2012)287號〗文件規定,凡今后申報“魯班獎”的公共建筑提高至40000㎡。
三、為保證建筑物結構的穩固,根據中國建筑業協會〖建協(2008)17號〗文件第十二條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決定,對所預報項目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在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后,分別將有關資料和附表(附件三、四、五、六、七)及時上報我會,以形成檢查記錄和評價結論,作為推薦申報的必備條件之一。
四、創建的目標項目,必須積極組織技術攻關、強化質量管理、實施新技術應用和創新、實行綠色施工等,并認真總結成果,為實現目標創造基礎條件。
五、有關協會應加強對推薦預報項目的監督和管理。我會對申報的企業提供咨詢和服務,如確有需求,可到現場進行指導。
六、凡未實行“目標項目預報”的項目,一律不予推薦申報“魯班獎”和“國優獎”。
七、《關于組織預報“魯班獎”及“國優”工程獎創優目標項目的通知》〖蘇建協(2008)第47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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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筑行業協會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