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是當前建筑行業最受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其作為國際建筑市場主要的承發包模式,隨著一帶一路的推進,越來越受到國內建設主管部門及建筑業相關企業的關注。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共四章39條,內容涉及工程總承包的各個環節。
據全程參與該管理辦法草擬、研討、修改等工作的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韓如波律師介紹,該管理辦法回應了當前工程總承包領域存在的諸多問題,至少有十大亮點應該引起業內重視:一是明確規定了工程總承包的適用范圍為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項目應當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同時強調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不明確等前期條件不充分的項目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二是強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建立具備工程總承包管理能力的組織機構,明確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三是規定了發承包雙方風險分配的原則,發包方承擔項目建設范圍、規模、標準、功能需求、工期、質量等調整的風險,法律法規變化、難以預見的不利地質條件、不可抗力,雙方合同約定的主材市場價格變化等風險由發包方承擔。其他風險由發承包雙方依據項目情況協商分配;四是明確了工程總承包宜采用固定總價的計價方式;五是統一并明確了發包階段和條件;六是明確了項目前期咨詢服務企業可以在發包人公開咨詢服務成果的前提下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七是明確了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允許設計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可進行專業分包;八是明確施工圖分階段審查,使工程總承包設計施工采購深度融合交叉作業有了相應保證;九是從工程總承包商負總責角度,規定了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的質量、安全、工期責任;十是規定了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工程總承包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機制。(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