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方籌資清償拖欠工程款
支持重點企業資金周轉,多方籌資清償拖欠工程款。
鼓勵地方政府加強協調,支持重點企業籌集周轉資金,防范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傳導。
地方政府統籌置換債券資金在內的預算資金,按照相關規定妥善償還經清理核實屬于地方政府債務的拖欠工程款。
通過出讓資產等方式獲得的增量資金,優先用于清償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
2、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
摸清目前建筑業所需繳納各種保證金現狀,研究制定依法依規開展清理工作的意見,按照既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又能形成新約束機制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
3、統一全國建筑市場
清理廢除地方自行制定的影響統一市場形成的限制性規定,加快放開壟斷行業競爭性環節。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試點,從2018年起正式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4、降低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從2016年5月1日起,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份,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
5、經營困難企業可依法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不得超過12%。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 公積金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依法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6、推進行政審批制度和監管制度改革
推進行政審批制度和監管制度改革,優化行政審批流程,重點圍繞生產經營領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綜合措施進一步 落實,營商環境進一步改善,為企業設立和生產經營創造便利條件,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大幅壓縮,政府和社會中介機構服務能力顯著增強。
7、清理行業協會違法違規的各類評比
積極穩妥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厘清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職能邊界,清理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強制企業付費參加考核評比、表彰、贊助捐贈等項目。
8、建筑業營改增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9、對失信企業依法嚴格限制和約束
利用好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和使用。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市場交易和投融資等領域對守信企業實施優惠便利措施,對失信企業依法嚴格限制和約束。
10、鼓勵信息化技術,加強目標成本管理
鼓勵企業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手段,實現內部管理升級,創新營銷模式,提高效益水平。
引導企業加強目標成本管理,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各環節耗費實施嚴格的全面控制,制定相應降成本目標。 (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