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自實施《江蘇省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試行)》(蘇建建管[2013]662號)以來,各地開展了對建筑業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應用于日常監管和評標過程中,在企業自律、創新監管、保障質量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各地在評價方式和計分規則上存在較大差異,有的地區在評價中存在不規范、不公正的現象。為加快推進和完善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營造公開、公正的市場環境,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江蘇建筑市場綜合改革的要求,現對我省實施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推行工程總承包以及資質管理改革的總體精神,信用綜合評價對象原則上只限于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施工總承包資質的省內、外建筑業企業。對建筑裝修裝飾、建筑幕墻、建筑機電安裝等專業企業如確需進行信用評價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先行試點,其信用評價辦法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后實施。
二、參加信用綜合評價的企業只有一個綜合信用分。對同時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業企業,由企業自行確定一項資質參加信用綜合評價以確定企業的綜合信用分,在參加另一項資質評標時,其業績分、獎勵分乘上相應系數后計入企業的綜合信用分。兩項資質同級別的取0.95,相差一個級別的取0.9,相差二個級別的取0.85。
三、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以設區市行政區域為評價基本單元,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所轄縣(市、區)的建筑業企業評價工作,并及時將本地區企業的評價結果上傳至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臺。
四、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不再公布全省企業信用平均分,取消全省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平均分作為評標內容的規定。
五、考評中涉及企業承接的工程項目數量、規模,一律以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臺的數據為準。
六、應用信用分參與招標的項目,信用分所占比例分2~6%五個檔次,按工程規模大小隨機抽取,每次抽取的比例不少于三個(原則上小型工程取2~4%、中型工程取3~5%、大型工程取4~6%),以隨機抽取的比例乘以企業實際綜合信用分值計入投標總分。
七、首次進入本省省轄市行政區域內承攬業務的外地(外省或本省)建筑業企業初始信用分,應取本市行政區域內同類別、同等級外地企業上一考核時段公布的平均信用分。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企業以及連續兩年在省轄市行政區域無新承接工程且無在建工程的外地建筑業企業信用分,按首次進入本省省轄市行政區域規定執行。
八、各地應當嚴格按本通知規定的《江蘇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計分原則》(見附件)進行信用評價,確保評價結果的公平、公正。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聘請行風監督員對各市信用綜合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對信用評價和應用中違規的主管部門和個人,省廳將對其問責或通報批評;對在招投標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建立黒名單制度,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失信懲戒。
九、本通知與《江蘇省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試行)》(蘇建建管[2013]662號)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本通知規定的計分原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2016年8月31日前各地必須按本通知規定的計分原則所評企業信用分應用于招投標,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提前應用。
附件:江蘇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計分原則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3月7日